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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省级强制地标,9.1日起实施【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16      访问量:271

    据了解,目前,国家或有关省市已经出台了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排放及控制,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药、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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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但由于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各省市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VOCs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由于以上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VOCs排放。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广东、厦门、四川、贵州、山东、重庆、天津、河北、陕西等地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大部分地区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固定污染源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VOCs综合排放标准,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足,对众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该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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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下载:

DB44_T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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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 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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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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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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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摘录自: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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